20
Mar
201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并政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规划建设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二)新建住宅教育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由市住建、城管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未达到标准规定配套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按照片区规划统一集中配建,并由其中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未承担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未按规定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住宅项目,有条件配建的,应按照上述规模和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无条件配建的,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纳入“一票制”收费范围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是否达到配建标准,每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五轨制小学和一所6班幼儿园(建设规模达到110万平方米应配建小学和幼儿园各两所)。改造后建设规模达到110万平方米的,还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城中村改造建设单位没有制定中小学、幼儿园配建计划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二、配建要求
(一)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连同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市教育主管部门。
(二)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办理建设及验收手续享受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优惠政策。
(三)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供给。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国土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考虑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优惠。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土地成本。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不得出租、出售或变更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的用途。
三、保障措施
(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经批准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与新建住宅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与住宅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教育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开发项目和教育设施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四)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竣工,由相关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五)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不能在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完成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六)市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中小学、幼儿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市辖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中学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住宅建筑面积(万M2) | 轨制 | 班数 | 占地面积 (万M2) | 建筑面积 (万M2) | 备注 |
40 | 6 | 18 | 1.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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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8 | 24 | 1.8 | 1.5 |
|
60 | 10 | 30 | 3.2 | 1.7 |
|
75 | 12 | 36 | 3.7 | 2.0 |
|
小学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住宅建筑面积(万M2) | 轨制 | 班数 | 占地面积 (万M2) | 建筑面积 (万M2) | 备注 |
20 | 2 | 12 | 1.0 | 0.7 |
|
30 | 3 | 18 | 1.2 | 1.0 |
|
45 | 4 | 24 | 1.4 | 1.1 |
|
55 | 5 | 30 | 1.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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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住宅建筑面积(万M2) | 班数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备注 |
10 | 4 | 1800 | 1500 |
|
15 | 6 | 270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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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 | 3700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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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2 | 4700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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