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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1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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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政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合理性、系统性、有效性。市区规划范围内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审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  (投资开发强度、厂区布局、建筑形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手续。住宅、商业等非工业用地报市城乡规划局统一审批。
  (二)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创新审批方法,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环境,实行“五加二”、“白”加“黑”联审联办,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二、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一)加强规划研究,实现市区规划全覆盖,增强规划的全面性、系统性、规范性。
  (二)城乡规划编制和设计严格遵循高标准规划、高质量设计原则,将城市设计贯穿于城乡规划各个阶段。
  (三)加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按照近远期相结合原则,通盘考虑城市近期和未来发展,尽快编制完成城市供热、燃气、防洪、排水、垃圾处理、教育、卫生、交通等专项规划。
  (四)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360平方公里)的片区控规,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梳理深化。市区重要发展区域乡(镇)、村庄规划结合城市发展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规划。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和风貌特色区保护规划要延续古城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实现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六)城中村纳入城市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实现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高质量。
  (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按规划空间布局,政府主导,整体搬迁,异地建设,不得散点布局,就地改造。
  (八)产业项目根据产业特点及对城市的影响,按规划在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布置。
  (九)在规划空间上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确保用地规模。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
  (一)维护规划严肃性,已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修改控规内容。
  (二)坚持以城市道路等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改造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建设。
    (三)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政策性住房容积率原则上不突破3.5。
    (四)为保证城市改造和建设顺利实施,建设用地规划优先考虑拆迁安置房用地,加大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停止经济适用房审批和建设。
 (五)省、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开发,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出具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收储,公开拍卖,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自行开发。
   四、建筑规划管理要求
 (一)为优化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品质,对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全面规划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不论新旧,一律依法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重建。
  (二)政府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聘请国内外一流规划设计单位招标确定。
  (三)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单体建设和施工。
  (四)坚决控制和杜绝违法建设,对在建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工,依法予以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