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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1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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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是保证城市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市规划区内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大量建设性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干扰了城乡发展的大局,损害了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省城发展环境和整体形象。为此,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执法大检查,以联动执法、多措并举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对构成实体性违法,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
  二、凡未经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不符合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律无效。已经交易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已经审批但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等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接受处罚;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加倍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绿地、文物保护控制地带的,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不停止占用土地和自行拆除建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属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对顶风作案者要加重处罚,对违建项目要依法组织强拆。承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太原市承建任何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供砼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太原市承揽工程项目。
  六、凡违法用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问责。

  七、严格禁止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八、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城乡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或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并负责组织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支持、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并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十一、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