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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014

6月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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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公积金提取中的常见问题,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住住房、房屋共有、公积金提取金额和提取次数做出了明确解释。《解释》将于6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和以往提取指南等不一致处,以《解释》为准。
    共有关系
    《解释》明确,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这一范畴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时,则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时,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
    其中,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
    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提取金额  
    《解释》明确,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
    关于提取次数,《解释》细化为: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如果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
    支付房租
    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缴纳人,按照《解释》要求,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租住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配偶与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了置换产权的,所发生的置换产权的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须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置换产权费用支出收据或者发票,其他资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人既置换了产权,又超出补偿部分购买了面积的,可以分别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资料,一并办理提取。
    城镇低保
    关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提取公积金时,《解释》强调,将提交资料中关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修改为“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享受时间在有效范围之内)”。
    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中的“低保查询”中输入职工18位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打印。取消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文章来源:太原晚报